审批资讯
新疆中重高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一期)
发布时间:2026-04-08
发布时间
2026-04-08
采购方式
—
所在地区
新疆
标的物
—
预算金额
1100.00万元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号:654********01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6-04-07
| 建设单位 | 新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 ||
| 工程名称 | 新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特种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一期) | ||
| 建设地址 | 伊宁市***路以北 | ||
| 建设规模 | 7831.44平方米 | ||
| 合同工期 | 2026-04-01 至 2026-07-10 | 合同价格 | 1100.0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中城***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宿奎聚 |
| 设计单位 | 中城***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星平 |
| 施工单位 | 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 | 项目负责人 | 罗风英 |
| 监理单位 | 新疆***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王传波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登录后查看完整招标公告、采购需求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