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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作为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智能机器人产业园-3#厂房(主体阶段)施工许可
发布时间:2026-03-26
发布时间
2026-03-26
采购方式
—
所在地区
广东
标的物
—
预算金额
1981.75万元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广东***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 ||
| 工程名称 | 广东***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江门市智能机器人产业园-3#厂房(主体阶段) | ||
| 建设地址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滨海新区新五围E01-04-c05-1地块 | ||
| 建设规模 | 中型工程 | 合同价格 | 1981.75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领睿国际***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广东省建筑设***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广东***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 ||
| 监理单位 | 广东***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周光申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梅子骥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熊涛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吉霞 | 总监理工程师 | 司徒子恒 |
| 合同工期 | 2025-11-15 ~ 2026-11-10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25230,安全监督注册号:25230,框架结构地上5层地下1层。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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