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详情
包河经开区智能机器人产业园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5BFBAZ50819)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1.招标文件P66页,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要求“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单项合同总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每个得2分,满分8分。注:1、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所投品牌的制造商业绩,且明确限定须为制造商自身的业绩。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代理商***标,部分代理商***拥有所投品牌的相关业绩,因此想咨询:若代理商***标,能否以自身持有的、与投标品牌一致的业绩参与,是否可以?具体而言,我司作为代理商***次投标,拟提供以我司为主体的业绩-该业绩涉及的电梯品牌与本次投标所投品牌一致,且系我司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请问此业绩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回复:本项要求的是所投品牌制造商业绩,故不予修改。
2.包河经开区智能机器人产业园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补疑2 四、投标人疑问部分:
第5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中施工单位名称与业绩合同乙方单位名称须一致,若项目供货部分和安装部分是分开签订合同的,供货部分合同和安装部分合同视为单个合同,单个合同总金额以供货部分合同总金额和安装部分合同总金额合计为准,但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的合同签订双方应一致,否则不予认可。其中供货合同、安装合***分公司关系的,视为合同签订双方一致,须同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安装合同需与设备合同为同一项目。
问题: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是考核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而答疑文件要求的《监督检验报告》中施工单位和业绩合同乙方单位一致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7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审查对业绩有金额要求,违反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五条禁止内容: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项目监督检验报告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其中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监督检验报告只需要能够体现检验合格)
回复: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中施工单位名称与业绩合同乙方单位名称须一致,故不予修改。
3.补疑2四、投标人疑问部分第5条:
依据目前市场调研,因电梯制造商直签项目,大部分项目为非制造商所在省份项目,为了项目处理及时性及便利性,大部分项目都是***分公司或授权安装公司施工,所以验收报告上的施工单位并非制造商,请问同一个项目设备/安装均由制造商签订,监督检验报告***分公司。提供关系证明,是否也认可?
回复:监督检验报告中施工单位***分公司的,予以认可,但须同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隶属关系证明格式自拟且加盖总公司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4.若项目供货部分和安装部分是分开签订合同的,供货部分合同和安装部分合同视为单个合同,单个合同总金额以供货部分合同总金额和安装部分合同总金额合计为准,但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的合同签订双方应一致,否则不予认可。其中供货合同、安装合***分公司关系的,视为合同签订双方一致,须同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安装合同需与设备合同为同一项目。
疑问:该处明确要求了供货合同、安装合***分公司关系的,视为合同签订双方一致,须同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经我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得到官方答复:不存在官***分公司隶属关系证明。
建议明确为: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4.若项目供货部分和安装部分是分开签订合同的,供货部分合同和安装部分合同视为单个合同,单个合同总金额以供货部分合同总金额和安装部分合同总金额合计为准,但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的合同签订双方应一致,否则不予认可。其中供货合同、安装合***分公司关系的,视为合同签订双方一致,须同时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隶属关系证明,格式自拟,但须***分公司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安装合同需与设备合同为同一项目。
回复:若供货合同、安装合***分公司关系的,视为合同签订双方一致,但须***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隶属关系证明格式自拟且加盖总公司单位公章。
5.关于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业绩评分要求的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业绩,因各地区实际负责安***的大部分为制***分公司,若该业绩合同设备部分及安装部分均为所投品牌制造商总公司签订,但监督检验报告上的施工单位为所***分公司,是否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隶属关系证明,格式自拟,只要***分公司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即可认同为该业绩符合评审要求?
建议补充说明:关于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业绩评分要求的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业绩,若业绩合同设备部分及安装部分均为所投品牌制造商总公司签订,但监督检验报告上的施工单位为所***分公司的,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隶属关系证明,格式自拟,只要***分公司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即可认同为该业绩符合评审要求。
回复:若供货合同、安装合***分公司关系的,视为合同签订双方一致,但须***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隶属关系证明格式自拟且加盖总公司单位公章。
6.针对“包河经开区智能机器人产业园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及图纸等相关资料,经仔细核对招标人要求及相关图纸数据,我方对以下几台电梯的参数要求存疑:
(1)9#工业厂房DT1、10#工业厂房DT1及11#工业厂房DT1,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参数要求,以上3部电梯的井道净宽为3250mm。因本项目井道部分已施工完毕,根据现有的井道净宽,无法满足开门宽度达到2000mm的要求,最多只能做到1800mm开门宽度。请贵单位予以确认。
(2)本项目招标文件“补遗2”第23条回复内容要求“货梯的操纵箱及召唤显示器按照各自品牌出厂标准配置,其中3000kg需配置主副操纵盘。”
请问此处“3000kg”货梯是否特指3000kg叉车货梯(贯通)?请贵单位予以确认。
回复:(1)9#工业厂房DT1、10#工业厂房DT1及11#工业厂房DT1是非贯通梯,能满足开门宽度2000mm的要求。
(2)3000kg货梯(含贯通梯形)全部需要配备主副操纵盘。
7.招标文件补疑2中,第35条与第45条回复:3000kg货梯轿厢地坎及厅门地坎为高强度硬质碳钢,其余所有客、货梯电梯轿厢地坎及厅门地坎为高强度不锈钢。
问:其余所有客、货梯电梯轿厢地坎及厅门地坎为高强度不锈钢,不锈钢地坎会出现变形坑洼等问题,不锈钢应改为硬质铝合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答疑执行,不予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号包河经开区管委会院内
联 系 人:董工
电 话:0551-****0558
招标代理机*:安徽公共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3831;****3117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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